宁波市北仑区企业法律顾问

特别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制定规章、签订劳动合同服务

 
 
 
 

自定义模块

 
 
模块内容加载中...
 
 
 
 
 

自定义模块

 
 
模块内容加载中...
 
 
 
 
 
 我要留言
 
 
 
留言列表加载中...
 
 
 
 
 
 
 
 
 
 
 
下载音乐盒  曲目表歌词秀
 
 
 
 
 
 
 
 
 
 
 
 
 
 
 
 
 
 
列表加载中...
 
 
 
 
 
 
 
圈子列表加载中...
 
 
 
 
 
 
 
 

 

浙江省 宁波市

 发消息  写留言

 
自我介绍十年磨砺法律经验,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致力于解决企业日常法律纠纷,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工伤和劳动合同纠纷、企业日常经济纠纷等,目前为开发区、保税区、北仑区十余家内外资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涉及房地产、建筑、制造、贸易等多个行业。 电话:0574—63766737 传真:0574—26860709 我的邮箱:a148@163.com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联)小港街道办事处内第二幢3楼 东港事务所
博客等级加载中...
今日访问加载中...
总访问量加载中...
最后登录加载中...
 
 
 
 
 
 
 
心情随笔列表加载中...
 
 
 
 
 
 
 

[置顶] 哪些情况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2007-6-29 18:32:38 阅读(77) 评论(0)

 

从总体上讲,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聘请法律顾问:

一是从事一般的民事活动,主要指公民、法人依法处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如:权利的取得、转让、交易、许可使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商务谈判等等。这种情况下聘请法律顾问,是为了防范法律纠纷,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减少纠纷,另一方面确保在纠纷发生时使自己处于最有利的法律地位。在公司上市、股票发行等特定法律事务中,法律法规要求由法律顾问和律师事务所介入,也正是出于这种“防患于未然”的考虑。

二是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纠纷的发生是矛盾激化的结果,解决纠纷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

阅读(77) | 评论(0) | 阅读全文>>

[置顶] 东港法律服务所简介

2007-6-29 19:46:35 阅读(47) 评论(0)

 

 

一、企业概况: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原系北仑小港镇政府司法所直属法律机构,于2003年改制,由多位具有十余年专职法律经验者组成专业法律顾问团队,专门从事法律顾问及仲裁、诉讼业务,在北仑的专业法律机构中规模稳居前三。

二、顾问范围:目前,本所同时为北仑区域内近五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顾问范围涵盖整个北仑区域包括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在内的内资、外资企业和乡村社区等事业性质单位,涉及房地产建筑业、电子机械制造业、服装纺织业、中介咨询业、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等。

阅读(47) |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009-8-26 17:13:00 阅读(9) 评论(0)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甬劳社工伤〔2009〕146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

    我市自2004年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工伤保险惠及面不断扩大,工伤保险政策和业务程序逐步完善规范,对促进用人单位生产安全、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和推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有关环节的管理

阅读(9) |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3-20 20:51:22 阅读(2)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十一届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阅读(2) |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

2009-3-20 20:46:21 阅读(1)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阅读(1) | 评论(0) | 阅读全文>>

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

2009-3-20 20:43:17 阅读(0)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13号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

阅读(0) | 评论(0) | 阅读全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2-10 14:45:50 阅读(5) 评论(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尉民

二○○九年一月一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阅读(5) | 评论(0) | 阅读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2009-2-10 14:39:57 阅读(7) 评论(0)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转载时间:2009-2-10
北京2月9日讯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刚刚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即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据介绍,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与跨国企业避税日益突出有着直接的关系。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从1979年到2008年底,历年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66万户左右,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约为8800亿美元,自1992年起我国已连续16年成为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但与此同时,这66万多家的外企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长期处于长亏不倒的状态,有的反而越做越大。

阅读(7) |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11-27 11:13:11 阅读(0) 评论(0)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阅读(0) |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11-14 16:08:14 阅读(7)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阅读(7) | 评论(0) | 阅读全文>>

查看所有日志>>

 
 
 
 
 

天气

 
 
模块内容加载中...
 
 
 
 
 
 
 
日志评论
 
 
 
 
 
 
 
博友列表加载中...
 
 
 
 
 
 
 
 
 
 
 
 
 
 
 

页脚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09